1、 水下電纜不該有接頭。當整根電纜超越制作才能時,可采用軟接頭銜接。
2 、電纜宜敷設在河槽安穩、流速較緩、岸邊不易被沖刷、水底無巖礁和沉船等障礙物的水域,不宜敷設在碼頭、渡頭和水工構筑物鄰近以及疏浚挖泥區、規劃筑港地帶和拖網漁船活動區。無其他途徑可供挑選時,應采納牢靠的維護措施。
3 、相鄰水下電纜的距離應契合規劃文件要求。當規劃無要求時,主航道內的電纜距離不宜小于最高水位水深的2倍。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越1m/s的小河中, 同回路單芯電纜距離不得小于 0.5m, 不同回路電纜距離不得小于 5m。
4、水下電纜的敷設辦法敷設船舶挑選和施工組織規劃應按電纜敷設長度、外徑、質證、水深、流速和河槽地勢等要素確認。5、水下電纜不得懸浮千水中。在通航水道等防備外力損害的水域,電纜應埋置于水底, 并應安定掩蓋維護;淺水區埋深不宜小于 0.5m, 深水區埋深不宜小于 2m。電纜線路穿過小河、小溪時, 可采納穿管敷設。
6、水下電纜兩邊應按航標標準設置替告標志。
摘抄于《配電體系電氣設備裝置工程施工及檢驗標準》(DL/T 5759-2017 )